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如果对方就是“赖着”不还钱是否能“给TA一点颜色瞧瞧”?错误的讨债方式不仅维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当事人徐某因讨债不当,债没讨回一分,反而因侵犯第三人权利,要公开赔礼道歉三天。
  案情简介徐某与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间存在矛盾纠纷,后经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需依法退还徐某履约保证金33.5万元。
  判决生效后,徐某多次找到某工程公司要钱,但一直无果。
  心急之下,徐某找上了某工程公司曾经的合作方云南某工程项目管理集团公司“讨要说法”,随之与该公司员工发生口角。
  此后,徐某又在网络上找到该集团相关新闻报道,判断报道照片中的蔡某为该集团实际控制人。
  于是徐某制作了一个大字牌,上面写有“某管理集团某栋某楼某室实际控股人蔡某为无良奸商”“身份证号XXXXXX”“还我血汗钱,还我完整家庭”等内容,并附上生效法律文书。
  2021年8月23日、8月26日,徐某带着制作好的大字牌来到该管理集团所在办公楼举牌游走,引得路人围观、拍照。
  蔡某要求徐某停止以上侵权行为却未得徐某理会。
  这一系列行为激怒了蔡某。
  蔡某认为徐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诉至盘龙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徐某立即停止侵犯他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并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酌情支持交通费、调查取证费用,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
  审判结果经法院审理查明,徐某先后两次在某管理集团办公楼内外等公共场合展示用明显字体书写蔡某姓名、身份证号及照片等个人隐私信息,配以“无良奸商”负面评价的牌子,引发公众围观。
  事件起因是徐某与某工程公司存在经济纠纷,但蔡某并非徐某与某工程公司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也非被执行人,且徐某也无证据证明蔡某是某管理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徐某上述过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徐某的行为让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误认为蔡某没有诚信、恶意欠钱不还,对蔡某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均带来负面影响,造成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对蔡某的评价降低,使他的名誉受损,徐某主观上具有对蔡某名誉权进行毁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已构成对蔡某的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某管理集团办公楼公告栏张贴致原告的道歉声明,保留三天,声明内容由法院审核。
  二、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采取正确维权途径和方式,才能真正解决问题,不要因为一时冲动,造成不当后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盘龙区人民法院、云南高院

  • 记载
格斗之王 2023-05-31 10:52:48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如果对方就是“赖着”不还钱是否能“给TA一点颜色瞧瞧”?错误的讨债方式不仅维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当事人徐某因讨债不当,债没讨回一分,反而因侵犯第三人权利,要公开赔礼道歉三天。
  案情简介徐某与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间存在矛盾纠纷,后经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需依法退还徐某履约保证金33.5万元。
  判决生效后,徐某多次找到某工程公司要钱,但一直无果。
  心急之下,徐某找上了某工程公司曾经的合作方云南某工程项目管理集团公司“讨要说法”,随之与该公司员工发生口角。
  此后,徐某又在网络上找到该集团相关新闻报道,判断报道照片中的蔡某为该集团实际控制人。
  于是徐某制作了一个大字牌,上面写有“某管理集团某栋某楼某室实际控股人蔡某为无良奸商”“身份证号XXXXXX”“还我血汗钱,还我完整家庭”等内容,并附上生效法律文书。
  2021年8月23日、8月26日,徐某带着制作好的大字牌来到该管理集团所在办公楼举牌游走,引得路人围观、拍照。
  蔡某要求徐某停止以上侵权行为却未得徐某理会。
  这一系列行为激怒了蔡某。
  蔡某认为徐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诉至盘龙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徐某立即停止侵犯他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并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酌情支持交通费、调查取证费用,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
  审判结果经法院审理查明,徐某先后两次在某管理集团办公楼内外等公共场合展示用明显字体书写蔡某姓名、身份证号及照片等个人隐私信息,配以“无良奸商”负面评价的牌子,引发公众围观。
  事件起因是徐某与某工程公司存在经济纠纷,但蔡某并非徐某与某工程公司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也非被执行人,且徐某也无证据证明蔡某是某管理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徐某上述过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徐某的行为让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误认为蔡某没有诚信、恶意欠钱不还,对蔡某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均带来负面影响,造成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对蔡某的评价降低,使他的名誉受损,徐某主观上具有对蔡某名誉权进行毁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已构成对蔡某的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某管理集团办公楼公告栏张贴致原告的道歉声明,保留三天,声明内容由法院审核。
  二、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采取正确维权途径和方式,才能真正解决问题,不要因为一时冲动,造成不当后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盘龙区人民法院、云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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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斗之王《格斗之王》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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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格斗之王这一招和普通的内力外放不同,这条长龙就好像是真的存在一样,而且龙中有剑,贪狼的身体也跟着剑向前冲去,他的脚已经脱离了地面。
                 2.噗!风沙切割在他们的身上,直接出现一个个伤痕,甚至有的强力风沙直接从他们的脸上划过。
                 3.听到黄金演绎酒吧,安娜三女都愣住了,这可是江海市最好的酒吧啊,那里经常会有一些大明星出现,所以那里平时是最火爆的地方。
                 4.虽然他只是四鼎一阶的境界,但他丝毫不畏惧那些五鼎高手。
                 5.金刀最大能力就是锋利,无比的锋利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和金刀抗衡。

          格斗之王《格斗之王》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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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格斗之王一段非常有趣的财富冒险,带来不同类型挑战的旅程,带来了不同的游戏方式;
                       2.双十二会有超多红包放出,在活动期间上线就有机会领大红包。
                       3.定时开放野外PK场,引导角色进入副本中去闯荡,可以通过珍惜材料锻造成世间极品,在副本之中可以收集大量的材料。
                       4.目前,内容必须比较简单,没有特别的地方,所以我们只能满足于此。
                       5.全新的角色等你来战,超值的战斗玩法已经开起来,享受不一样的快乐吧,激情的跑酷与对抗等你来玩。
                       6.各种经典的全路况都能给你充分的驾驶乐趣,很多实实在在的路和车都能给你带来乐趣。
                参考资料